中国网财经7月27日讯(记者钟文鑫) 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7月1日,上海苏博眼镜有限公司(简称“上海苏博眼镜”)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5万元,处罚单位为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文书号为沪市监普处〔2021〕072021000401号。处罚公示日期为7月12日。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决定书显示,上海苏博眼镜自2021年2月起在其电商平台官方店铺(店名:宝岛眼镜官方旗舰店)销售一款儿童防蓝光眼镜商品。其为推广宣传该儿童眼镜商品,在该商品销售页面上使用了“阻隔98%有害蓝光”、“预防近视”等广告用语。
经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查证,上海苏博眼镜所销售的儿童眼镜商品对光谱范围为385nm至415nm的蓝光阻隔率可达到98%,对光谱范围为415nm至445nm的蓝光阻隔率仅为30%,而根据现有科学认识,有害蓝光是指光谱范围在445nm以下的蓝光,即上海苏博眼镜所销售的儿童眼镜商品仅对部分光谱范围的有害蓝光起到98%的阻隔效果。此外,当前医学上尚无充分证据证明防蓝光眼镜产品在防控近视等方面具有显著效果,上海苏博眼镜实际亦无法提供其所售眼镜具有预防近视功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指出,上海苏博眼镜作为广告主,为推销其网店所售的儿童防蓝光眼镜商品,对商品的功效作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宣传从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其发布的广告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虚假广告。
综上,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上海苏博眼镜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5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这并非上海苏博眼镜首次遭处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2020年5月29日,该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目戏”1012型号眼镜,网页上宣称赠送眼镜配件,实际并未全部赠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被普陀区市场监管局处罚款2万元。
另外,2020年10月21日,上海苏博眼镜存在“以欺诈手段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被处罚款0.0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0.0035万元。
截图来源: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开资料显示,上海苏博眼镜隶属于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为该集团电子商务的运营主体,运营着以集团零售品牌“宝岛眼镜”为主、以及代运营眼镜品牌旗舰店的线上眼镜零售业务。